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800112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235-1 條 (107.08.01)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第 3 條 (108.07.02)
  •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100202115 號
  • 要  旨:
    修正「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上市公司應依僑外
    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主 旨:公告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
    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3 條如附件一,
    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6 月 2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803
    19055 號函同意照辦。
    公告事項:一、為強化揭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 之外陸資持有情形供投
    資人參考,本公司增訂 ETF 發行人於特定時間應申報外陸資持有
    ETF 情形,爰修正旨揭辦法第 3 條第 5 項定期申報項目及同條第
    10 項不定期申報項目,並修正相關文字以符實際。本次修正重點如
    下:
    (一)新增 ETF 發行人需於每年固定基準日(6 月倒數第 4 個營業日
    )及 ETF 新上市日,申報 ETF 外陸資持有明細。
    (二)各申報時點所需受益人名冊,由 ETF 發行人函請集保公司提供,
    並透過本公司 Sii 系統上傳相關檔案。
    (三)ETF 初次掛牌前應申報之資訊,自定期申報事項移列為不定期申報
    事項。
    (四)配合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
    定,併案酌修相關文字。
    二、另配合修正「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如附件二
    及三,上市公司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
    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三、ETF 發行人申報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以每年 6 月倒數第 4 個營業日為固定基準日申報 ETF 僑外及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於 7 月第 10 個營業日前
    完成申報;本(108) 年度固定基準日為 6 月 25 日,申報時限
    為 7 月 12 日,但本年度得延後至 7 月 19 日。
    (二)固定基準日前 6 個月內曾完成申報之 ETF,該固定基準日免予申
    報。
    (三)函請集保公司提供受益人名冊應敘明名冊日期、法源依據、各檔
    ETF 證券代號及簡稱等,名冊日期應標示為當年度 6 月倒數第 3
    個營業日(本年度為 6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 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DOC
  • 「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附註修正對照表.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0  年 6  月 28
      日臺證交字第 1100202115 號函,修正「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
      股情形統計表」,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