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如附件一、二, 自 110 年 6 月 30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公司 110 年 4 月 1 日臺證上一字第 1100005385 號函辦 理。 二、配合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所經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下稱 ETF )得辦理分割及反分割作業,為強化揭露其外 陸資投資人持有情形供投資人參考,前開函公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 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第 3 條第 10 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不 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新增辦理 ETF 分割及反分割作業時, 應申報旨揭統計表,並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 業之申報時限辦理,爰修正旨揭統計表第貳項 ETF 之申報時限及作 業說明。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公開資訊 觀測站無認證申報系統」,點選「上市 ETF 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 作業」→「申報之檔案格式下載」,下載前項 ETF 申報資訊事項之 範例檔,統計表首列「 ETF 日期欄」請輸入開始停止過戶日前二個 營業日,申報日僅限最後停止過戶日當日,且至遲須於下午四點前完 成申報。 正 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期貨業商 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植 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 上市一部(含附件)、上市二部(含附件)、電腦規劃部(含附件)、交 易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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