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鉅額買賣配對交易發生錯誤之相關申報作業事宜, 請查照。 說 明:按本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第 15 條規定,於鉅額買賣配對交易方式 下,投資人得與洽定之交易對象約定交易條件後,各自透過證券商向本公 司申報買賣,經本公司交易系統確認條件相符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資料 撮合成交,爰如當組配對買賣之任一家證券商有申報當組配對交易錯帳情 事,當組配對買賣之他家證券商亦應就同筆交易併同辦理錯帳申報。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電腦 規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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