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稱 「股價變化異常」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股 價變化異常」,係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 所)「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或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 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經 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規定採行處置措施。 (二)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有價證券之交易,認有異常 並嚴重影響市場交割或給付結算安全之虞時,或有其他維護市場秩 序及交易安全之必要情形,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行處置措施 。 (三)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 特別管理委員會或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 置措施。 二、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者,若其最近年度或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營業淨利及稅前純益均較去年同期及 前一季大幅成長(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底送件者為例,其一百 零八年度財務報告前揭項目須較一百零七年度大幅成長且一百零八年 第四季須較第三季大幅成長),且經公司舉證其董事、監察人、大股 東並無參與其股價炒作,並與類股比較其股價走勢尚屬正常,所募集 資金亦擬用於購置固定資產、收購相同產業或生產事業之公司超過半 數之股權、或轉投資子公司且該子公司取得資金之用途亦係用於購置 固定資產者,本會經綜合考量後,得不退回其申報案。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六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二○八九號函及本會九十五年七月 十二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一二三○三七號函,依本會一百零九年 二月二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八○一四○二九七一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33 期 7782-778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