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券商一般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之 酬金揭露檢查表」,並自申報 108 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主 旨:檢附修正後「證券商一般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 顧問之酬金揭露檢查表」(如附件)乙份,自申報 108 年度財務報告起 適用,請查照。說 明:一、配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9 年 2 月 11 日修正條文第 2 8 條,修正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酬金揭露標準, 爰修正旨揭檢查表,請各證券商(不含兼營證券商及外國證券商在臺 分公司)自申報 108 年度財務報告起,填具修正後檢查表並檢附相 關資料,併同書面財務報告檢送本公司。 二、本公司 108 年 2 月 20 日臺證輔字第 1080500405 號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正 本:各證券商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 2 月 20 日臺證輔字第 108050040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 2 月 7 日臺證輔字第 113050047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