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後「證券商一般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 顧問之酬金揭露檢查表」(如附件)乙份,自申報 112 年度財務報告起 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配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 年 1 月 24 日修正條文第 28 條,修正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酬金揭露標準 ,爰修正旨揭檢查表,請各證券商(不含兼營證券商及外國證券商在 臺分公司)自申報 112 年度財務報告起,填具修正後檢查表並檢附 相關資料,併同書面財務報告檢送本公司。 二、本公司 109 年 2 月 26 日臺證輔字第 1090500421 號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 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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