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902011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第 2、2-1、3、3-1 條 (108.07.11)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 第 2 條 (109.04.13)
  •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000039674 號
  • 要  旨:
    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業務者,應依循相關法規訂定確認
    DMA 下單客戶身分及客戶間關聯性之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
    

    主 旨: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MA )業務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3 月 3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803
    41357 號函辦理。
    二、本公司 101 年 1 月 4 日臺證交字第 1000039674 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惟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MA )業務者
    ,仍應依循相關法規訂定確認 DMA 下單客戶身分及客戶間關聯性之
    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相關法規包含但不限於:
    (一)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作業要點。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三)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本公司各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臺證交字第 100003967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