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經紀商辦理客戶電子式專屬線路(簡稱 DMA)下單業務,有關透過 DMA 代理多人下單,請確實依說明三方式,落實有效辨識投資人身分,請 查照。 說 明:一、按本公司「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貳、五、(二)符合豁免條件者得排除使用憑證 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惟證券經紀商與投資人間須簽訂契約及 風險預告書,就所採安全機制,函報本公司備查,並於「證券商申報 單一窗口」完成申報作業,變更時亦同,合先敘明。 二、本公司近期查核發現部分證券商申報 DMA 係採行非電子簽章簽署之 安全機制監控,其客戶身分辨識係依委託人之帳號及申請 DMA 時之 IP 進行控管,惟經查 DMA 專屬線路下單有多人或多組代理人使用 同一 IP 位址,或同一代理人代理多人下單時之 IP 位址相同之情形 。 三、為提升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客戶之身分辨識性,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 人採行非電子簽章透過 DMA 代理多人下單時,須落實有代理或被授 權之關聯性客戶始能使用相同 IP ,並於交易後與客戶確認其關聯性 與交割安全並留存稽核軌跡之機制,以避免影響市場交易安全或損及 投資人與證券商權益。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稽核部、監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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