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MA )業務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3 月 3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803 41357 號函辦理。 二、本公司 101 年 1 月 4 日臺證交字第 1000039674 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惟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MA )業務者 ,仍應依循相關法規訂定確認 DMA 下單客戶身分及客戶間關聯性之 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相關法規包含但不限於: (一)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作業要點。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三)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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