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11000641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83、205、207 條 (107.08.01)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7、18 條 (109.01.15)
  • 要  旨:
    董事會議以視訊方式召開議事錄記載疑義
    

    全文內容:一、按公司法第 183 條第 4 項規定,股東會議事錄應記載事項包括「
    場所」;同法第 207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會議事錄準用上開第
    183 條之規定。是以,董事會議事錄應記載會議場所,合先敘明。
    二、另公司法第 205 條規定董事會採行視訊會議方式進行,而無董事親
    自出席集會時,有關議事錄會議場所之記載,得載明某一特定與會者
    (如主席)之「實際所在地」或記載該次視訊會議所使用之連結及識
    別方式作為會議場所。
    三、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其董事會之召開採視訊會議者,其議事錄
    之會議地點得直接敘明採視訊進行,惟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
    事辦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問
    答集─董事會議事辦法篇」第 8 題說明辦理,亦即以視訊會議召開
    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爰應同時錄音與錄影
    ,且該視訊影音資料呈現方式,須注意應能清楚呈現各董事與會情形
    、其發言內容及會議完整過程等,俾符合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7 條規
    定有關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之意旨,避免日後衍生爭議為原則(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 110 年 7 月 5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00140327 號函
    參照,如附件)。
    相關圖表: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140327號函.PDF
  •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