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 11100131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第 3 條 (111.07.07)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 3、4、6 條 (111.07.07)
  • 要  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
    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3、4、6  條條文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3  條條文
    ,並更新「重大訊息發布應注意事項參考問答集」及「上市公司辦理法人
    說明會參考問答集」,請公司配合修正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主 旨:修正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3
    、4 及 6 條,並自即日起實施,及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
    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3 條之條文
    ,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相關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
    照。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7 月 5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3
    45418 號函同意備查。
    公告事項:一、配合金管會「資本市場藍圖」強化重大訊息資訊揭露之品質,修訂本
    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3、
    4 及 6 條,修正緣由及重點摘要如下:
    (一)為強化重大訊息之發布品質,公司應建立良好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
    及揭露機制,爰增訂第 3 條第 1 項,考量建置所需之作業時間
    ,相關評估、陳核及違失處置等制度,至遲應於今(111) 年 12
    月 31 日前建置完成。
    (二)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要求,公司符合一定
    條件者,應指派資訊安全長統籌資訊安全政策推動與資源調度事務
    ,爰修訂第 4 條第 1 項第 8 款要求上市公司指派資訊安全長
    及其變動應發布重大訊息。
    (三)公司接獲召集權人通知召開股東會,公司應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相關
    事宜俾股東知悉,爰修訂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
    (四)除修訂前開重訊處理程序,本公司為完善重大訊息揭露機制,提供
    具體可行之遵循程序、判斷標準,更新「重大訊息發布應注意事項
    參考問答集」,可至「本公司國內業務宣導網站/上市公司/文件
    下載」進行查閱,網址連結「https://dsp.twse.com.tw/listedCo
    mpanyFileDownload/list」。
    二、配合金管會「資本市場藍圖」鼓勵上市公司自辦或受邀參與法人說明
    會,以提升公司能見度及資訊透明度之目標,修訂本公司「對有價證
    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
    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4 款及第 8 項第 12 款:
    (一)除現行規定由上市公司「自辦」之法人說明會均應輸入會議影音連
    結資訊外,新增上市公司「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時,每年度應「
    至少擇一」受邀場次,輸入會議影音連結資訊,本修正條文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全體國內及第一上市公司一併適用(第二上市公
    司尚不適用)。
    (二)本公司並已配合修正後法令調整「上市公司辦理法人說明會參考問
    答集」,可至「本公司國內業務宣導網站/上市公司/文件下載」
    進行查閱,網址連結「https://dsp.twse.com.tw/listedCompanyF
    ileDownload/list」。
    相關圖表: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DOC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