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釋 2 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之相關規 定,修正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新臺幣債券金額 應納入其匯入資金之額度限制及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之事 項
主 旨:轉送主管機關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之令 2 則如附件 ,請查照。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 836675 號函辦理。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366 7 號令核定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新臺幣債券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得投資之證券範圍,請求於海外贖回者,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出,應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載於帳冊,並於五 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並依該規定將資料提供予本公司登錄 ,自 111 年 9 月 12 日生效;另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6 年 7 月 10 日(八六)台財證(四)第 49004 號公告,依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36673 號函,自 111 年 9 月 12 日停止適用。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366 71 號令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新臺 幣債券金額應納入其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額度限制。 四、保管機構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本公 司提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A03 證券買賣及庫存明細表」時,前項證 券投資金額應提列科目為「12704 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新臺幣債 券」。正 本:各保管機構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 件)、中央銀行外匯局(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 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 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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