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 之新台幣債券
主 旨:核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 之新台幣債券。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條 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告事項:一 每一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任一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新台幣債券不得 超過其債券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二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前述債券,於國外贖回者 ,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出,請分別登載於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中 央銀行外匯局及本會申報。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5 卷 9 期 131-132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366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