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開放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保管機構 應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公司 112 年 3 月 31 日臺證交字第 1120005299 號公告暨 同年 4 月 19 日臺證交字第 1120201861 號公告辦理。 二、配合主管機關開放旨揭業務,前開公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 ,並自 112 年 8 月 28 日起實施。 三、為利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國內保管機構進一步瞭解旨揭業務內容, 本公司提供中英文說明、中英文問答集及國內保管機構作業說明(如 附件 1 至 5);請貴公司向客戶宣導開放業務內容。 四、國內保管機構涉及旨揭業務者應配合事項,摘要說明如下: (一)國內保管機構首次擔任擔保品保管機構,應具函並檢附證明文件向 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至開始辦理本項業務前,至本公司「外 資線上登記暨保管機構申報系統」(以下簡稱外資系統)輸入擔保 品保管專戶統一編號。 (二)首次擔任擔保品管理者需指定一家國內保管機構向本公司辦理登記 ,該國內保管機構應至本公司外資系統輸入其基本資料及上傳其聲 明書。 (三)擔保品保管機構應於收受擔保品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至本公司 外資系統申報參與者(包含擔保品提供者、擔保品收受者及擔保品 管理者)檢核表(格式如附件 6),曾向本公司申報前述參與者之 檢核表,得免再行申報其檢核表。 (四)擔保品提供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編製前一月月底之擔保品月報,並 提供予其國內保管機構,由其國內保管機構於前述期限內至本公司 外資系統上傳,擔保品提供者月報內容及格式如附件 7、8 。 (五)擔保品保管機構接受擔保品管理者指示處分擔保品時,應於處分前 至本公司外資系統申報擔保品提供者、擔保品收受者、擔保品管理 者、處分標的及數量等資訊。 五、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國內保管機構應 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本公司提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F01 庫存資產總 額表」,配合旨揭業務開放,新增相關科目並說明如下: (一)新增科目「1650 存出保證金- 證券(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 以本科目記載擔保品提供者所提供之擔保品金額。 (二)新增科目「2144 存入保證金- 證券(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 以本科目記載擔保品收受者所收受之擔保品金額。 (三)新增科目自應申報之 112 年 8 月月報開始適用,科目代碼對照 表如附件 9,申報檔案格式說明如附件 10 ,前述資料將置於本公 司外資系統,貴公司得視需要下載使用。 正 本:各保管機構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央銀行外匯局(含附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 政部賦稅署(含附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含附件)、本公司電腦規劃 部(含附件)、財務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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