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交字第 09200005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75 條 (091.11.15)
  • 相關函釋:
  • 臺證輔字第 1120501829 號
  • 要  旨:
    函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第 7  款有關「留存
    確認紀錄」方式及保存年限之相關規定
    

    主 旨:有關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規範「留存確認紀錄」之方式暨保
    存年限適用,請依說明二之原則確實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台財證二
    字第○九一○○一六五五一六號函核復「同意照辦」在案。
    二、嗣後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規定,得免辦理交割單據之
    簽章者,於交割前,證券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並留
    存確認紀錄。其中「留存確認紀錄」之方式及保存年限,在交易事項
    有爭議時,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無爭議時,則應依下列通知方式
    及保存年限之原則辦理:
    (一)電子郵件:保存年限為回復日起一年。
    (二)傳真:保存年限為回復日起一年。
    (三)電話:保存年限為通話日起二個月。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本公司稽核室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證輔字第 112050182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