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120383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3 條 (110.05.06)
  • 相關函釋:
  • (90)台財證(二)字第 005442 號
  • 要  旨:
    令釋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之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者,自本會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
    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再向本會申請設置其他分支機構,如其內部控制
    制度未有修訂情事,無需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
    檢送同標準第十一條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
    日(九十)台財證(二)字第○○五四四二號函(清單如附件),依
    本會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三五五○二號
    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
  • 附件 112 年 9 月 1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20383550 號令附件清單.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7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