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二)字第 0054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1、23 條 (089.10.05)
  • 要  旨:
    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規定
    

    主    旨: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者,自本會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之
              日起六個月內,再向本會申請設置其他分支機構許可時,如其內部控制制
              度未有修訂情事,無需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檢送同
              標準第十一條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9  月 1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3550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