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申報現金增資、無償配發新股、減資及合併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得免檢附下列「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所要求之相關申報附件: (一)附表八(發行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二(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 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附件三(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附件四(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附件五(公開說明書),及附件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等書件。 (二)附表三十三(無償配發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二(公司及本次 申報案件相關人員基料)等書件;增加檢附「會計師對盈餘分配內 容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是否符合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之複核意見書」 。 (三)附表三十二(減少資本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二(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附件三(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等 書件。 (四)附表十及附表十一(合併、受讓發行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二 (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附 件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附件四(會計師 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及附件五(公開說明書)等書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 六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三○○○一二四一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 會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三八七二四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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