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事件相關措施」、「 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事件申請居家辦公指引(含 案件檢查表)」如附件暨廢止「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維持營運服務不中斷問答集」,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 年 9 月 1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203 45171 號函同意照辦。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正係為因應未來其他嚴重特殊傳染病之發生,爰分別修正旨揭 規範名稱為「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另覓營業處所措施」及「證 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申請居家辦公指引」(下稱居家辦公指引) 。 二、修正後居家辦公指引僅規範嚴重特殊傳染病期間證券商屬受託買賣作 業及交易作業、自行買賣作業及交易作業、結算及申報作業等人員居 家辦公之緊急應變措施。非屬核心業務之人員居家辦公規定,因考量 證券商遠距辦公作業涉有人員管理、資訊安全控管等仍應有相對配套 措施,爰將另行研議。 三、另有關「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持營運服務 不中斷問答集」係提供該疫情期間證券商作業之便利措施,考量作業 規範時有修正,而嚴重特殊傳染病發生時機未明,爰先廢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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