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申請居家辦公指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第 1 條
壹、證券商啟動居家辦公之條件
    本指引所稱嚴重特殊傳染病,係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稱法定
    傳染病(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經行政院認定須緊急啟動防疫及
    處置措施之特殊傳染病。
    證券商除下列情形外,應優先啟動另覓營業處所辦公(含異地備援營
    業處所):
一、配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發布重大疫情事件(例如社區感染)。
二、營業處所員工有發生確診病例。
三、營業處所有主要承辦業務者及代理人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
    康管理或其他主管機關所為之防疫及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