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證券交易法第 22-2、25、28-2、157 及 157-1 規定之經理人及其適 用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百 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訂定如下 (一)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二)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三)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四)財務部門主管 (五)會計部門主管 (六)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一三○一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88 期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3 月 27 日 台財證三字第 093000130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