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13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25、28-2、157、157-1 條 (091.06.12)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4295 號
  • 要  旨:
    證券交易法規定之經理人適用範圍
    

    全文內容:一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百
                  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訂定如下
                  :
               (一) 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二) 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三) 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四) 財務部門主管
               (五) 會計部門主管
               (六) 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二  本會八十年七月廿七日 (八○) 台財證 (三) 第一九三三七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57 期 3116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0 年 7  月 27 日
      (80)台財證(三)字第 19337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0 月 4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2038429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