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證券商內 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對照表」等如附件,自公布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 年 12 月 1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120358598 號函同意照辦。 二、旨揭規範係參考證券商公會所訂「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自律規範」、「網路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及「資訊作業韌性自律規範」等相關內容 ;另為強化持續營運,爰增訂異地備援機制納入證券商分級防護應辦 事項,前三級證券商之交易主機應於 113 年底前完成建置異地備援 機房。 三、請配合修正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正 本:各證券商總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 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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