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 11301329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1 條 (112.06.28)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第 10 條 (113.01.30)
  • 要  旨: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 10 條等規定
    ,公告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取得上市公司或未上市且未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之申報公告案件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取得上市公司或未上市且
    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告案件,並自中
    華民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實施。
    依 據: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 1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報公告對象: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
    辦法所定之取得人。
    二、委託辦理事項:受理取得上市公司或未上市且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
    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告案件。
    三、本委託事項之相關申報公告規範及申報書表等事宜,授權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之,取得人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規定辦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
    義路 5 段 7 號 9 樓,電話:(02)8101-3101 。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6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