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重申證券商於受理客戶借券賣出前,除應確實查證借券相關資訊外,另須 審慎評估其風險狀況,請查照。 說 明:一、本公司前於 106 年 6 月 15 日以臺證交字第 1060202193 號通函 各證券商有關證券商自行或接受客戶委託借券賣出應遵守之相關作業 規定,其中說明三特予規範,證券商應制定相關內部規範及控制制度 ,除於接受客戶借券賣出前,要求客戶提供及確實查證借券相關資訊 外,另須審慎評估其風險狀況,加強控管客戶之委託買賣情形,以避 免違約情事之發生。 二、查近期有證券商於接受外資客戶借券賣出時,未事先確認前一營業日 外資可投資之標的證券,而接受外資客戶借券賣出不得投資持有之有 價證券。由於借券將使外資持股數增加,爰證券商於受理外資客戶賣 出已借券成交尚未撥入之有價證券時,應事先查詢前一營業日外資尚 可投資之標的證券及股數,尤應針對外資不得投資及即將達限之個股 加強注意,以避免證券商受理外資客戶借券賣出成交,嗣後卻發生出 借方無法撥券之風險。 三、前揭外資尚可投資之標的及股數資訊,可循下列路徑查詢, (一)上市股票:「證交所官網首頁/交易資訊/三大法人/外資及陸資 投資持股統計 https://www.twse.com.tw/zh/trading/foreign/mi -qfiis.html」; (二)上櫃股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官網首頁/上櫃/三大法人/外資 及陸資投資持股統計」。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 輔導部、交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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