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7 月 2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1401402404 號函同意照辦。 二、旨揭內容係配合「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第三條 之一及第五條規定修正,暨增訂以定期存款方式將交割專戶款項轉存 其他銀行之款項,不得因各銀行存款利率變動而任意移轉,爰修正旨 揭標準規範,請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秘書部(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