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8 月 1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140349109 號函同意照辦。 二、旨揭內容係配合本公司 114 年 6 月 12 日臺證交字第 114000993 9 號函及 114 年 6 月 17 日臺證交字第 1140203322 號函規定,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未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時,應依「未 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證券商應辦補正注意事項」等辦理相關通知及補 正程序,爰增修旨揭標準規範,請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 會通過。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秘書部(含附件)、交易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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