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二 條如附件一,並自 116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員會 115 年 9 月 2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50355 055 號函同意照辦。 公告事項:一、為投資人違約管理之委託買賣預收機制,得視證券市場實際狀況適時 檢討調整,修正旨揭條文有關預收規定改採原則性訂定,相關細節規 範以函文另訂之。 二、鑑於邇來證券市場證券價格波動受國際政經情勢不確定等因素影響劇 烈,為強化投資人違約管理機制,自 116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新 制,全體證券經紀商自接獲本公司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投資人違約 結案公告日起,受理該等投資人委託買賣應預收期間如下: (一)自實施日起,投資人第一次違約 5 年內於得交易後,首次交易日 至其第 10 個交易日止。 (二)該投資人第二次(含以上)違約 5 年內於得交易後,首次交易日 至其第 30 個交易日止。惟本次違約距前次違約時間超逾 5 年適 用前揭(一)。 三、前揭態樣如附件二,作業方式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 應行注意事項。 四、證券經紀商接獲本公司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投資人違約與結案資料 檔應至少留存 5 年,以利執行新制。 五、因新制對違約投資人委託買賣之預收作業更加嚴謹,證券經紀商於受 理投資人開戶時應明確告知預收新制,及提醒未履行交割義務對其個 人信譽之影響,並請透過多元管道(例如 APP 推播、日對帳單或其 他等)廣為宣導,以提高投資人投資風險意識。 六、本公司 110 年 9 月 10 日臺證輔字第 1100018043 號函自 117 年 3 月 3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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