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自 110 年 10 月 12 日起對違約投資人實 施管理措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 年 9 月 8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003 57651 號函辦理。 二、旨揭管理措施如下: (一)自實施日起,投資人首次發生違約,申報投資人違約之證券商應以 文件(範本如附件一)通知投資人委託買賣證券應履行交割責任, 若未履行,違約資訊將揭露於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之個人負面資料 ,影響個人日後與證券商之業務往來,並告知投資人爾後再次發生 違約之相關規範。 (二)投資人再次發生違約距前次違約時間尚在 1 年內,全體證券商自 接獲本公司每日上午 8 點 30 分之結案公告日起 3 個月內,受 理該投資人首次交易日起連續 10 個營業日之委託,須預收足額款 券,且預收之款券應透過證券商交割專戶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 劃撥入帳及證券圈存,並在委託書上加註。 三、邇來小額違約及年輕族群違約件數有增加現象,請貴公司加強注意事 項如下: (一)受理投資人線上開戶應落實徵授信作業,綜合評估從嚴核予單日買 賣最高額度,以避免投資人發生違約。 (二)落實對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後之損益,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 及每月當沖累計虧損達買賣額度二分之一時,暫停其當沖交易之規 定。 (三)對採網路或 APP 下單年輕小資族,應運用各種途徑(例如:簡訊 、專人電話、APP 推播及日對帳單等)加強宣導,強化其風險意識 ,並善盡告知交割時限及違約交割之責。 (四)善加利用交割專戶分戶帳,鼓勵投資人將交割款項匯入交割專戶分 戶帳,俾有效掌握投資人資金狀況,適度調整其買賣額度。 四、檢送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問答集乙份(附件二),另可至本 公司官網之國內業務宣導/券商輔導/文件下載查閱。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 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交易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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