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一)字第 159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 (077.01.29)
  • 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 18 條 (078.05.26)
  • 公司法 第 156、267 條 (079.11.10)
  • 要  旨:
    外國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之股份者,該公司是
    否得排除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相關法規之適用疑義

    主    旨:所詢外國人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
              五以上之股份者,該公司是否得依該條例排除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公開發行
              相關法規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所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八五一○四八九號函。
              二  按公開發行公司如因股權變動,外國人持股比例逾該公司資本總額百
                  分之四十五以上者,雖其發行新股得免除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關
                  於保留一定比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之規定,惟依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而可
                  不公開發行者,仍應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即依「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是故仍有證券交易相關法規之適
                  用。
              三  投資事業若擬排除證券交易相關法規之適用,自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六條第四項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先向本會
                  辦理撤銷公開發行。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4 期 79-8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