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及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 會 (股東臨時會) 於開會三十 (十五) 日前之召集通知,及股東會議 事錄於會後二十日內分發,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其公告方式自即日起 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公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 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二 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前項應公告事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公開發行公司 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之作業規範辦理。 三 目前本會指定之資訊公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 (網址: http://sii.t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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