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行使疑義
全文內容:「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股 之子公司,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至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之方式 ,因金融控股公司法未予規定,仍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前經財政 部金融局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台融局 (一) 字第○九一○○一二三八五號函 釋在案。是以,原屬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如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 (分派股息 紅利) ,改由董事會決議。至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有關表冊之編造,係 屬董事會專屬職權,與上開條文係屬二事。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