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彌補虧損前,是否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收。 說 明:一、依本部商業司案陳 貴會七十九年六月六日經投審(七九)秘字第四 0四五號函。 二、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略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 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者,不 在此限。上揭法條業已明白規定,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得將 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尚無明文規定必先彌補虧損後,始得以資本 公積轉增資配股。惟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 充資本時,應先彌補虧損,不適用上開條文但書之規定。(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參照)至本案請逕依上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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