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72 年 12 月 07 日)
第 239 條
前二條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十一條
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