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主席逕行宣布散會,由其他董事開會議決之效力等疑 義
全文內容: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主席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逕行宣布散會,而由其他董事繼續開會議決事項之效力問 題,係涉及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第 8 項規定之授權訂定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3 條規定釋疑,請逕向金管會函詢 。又公司法第 182 之 1 規定,係規範股東會之主席,與董事會係屬二 事,並檢送法務部 82 年 8 月 2 日律決 16021 號函釋影本 1 份如 附件,請參考。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