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第 182-1 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由董事
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
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公司應訂定議事規則。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
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第 203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
多之董事召集之。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
前改選,並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開
之。
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並經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其董
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
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集,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
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十五日內繼續召集,並得適用第二百零六條之決議
方法選舉之。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二項或前項限期內召集董事會時,
得由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