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 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3 條如附件一, 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6 月 2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803 19055 號函同意照辦。 公告事項:一、為強化揭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 之外陸資持有情形供投 資人參考,本公司增訂 ETF 發行人於特定時間應申報外陸資持有 ETF 情形,爰修正旨揭辦法第 3 條第 5 項定期申報項目及同條第 10 項不定期申報項目,並修正相關文字以符實際。本次修正重點如 下: (一)新增 ETF 發行人需於每年固定基準日(6 月倒數第 4 個營業日 )及 ETF 新上市日,申報 ETF 外陸資持有明細。 (二)各申報時點所需受益人名冊,由 ETF 發行人函請集保公司提供, 並透過本公司 Sii 系統上傳相關檔案。 (三)ETF 初次掛牌前應申報之資訊,自定期申報事項移列為不定期申報 事項。 (四)配合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 定,併案酌修相關文字。 二、另配合修正「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如附件二 及三,上市公司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 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三、ETF 發行人申報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以每年 6 月倒數第 4 個營業日為固定基準日申報 ETF 僑外及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於 7 月第 10 個營業日前 完成申報;本(108) 年度固定基準日為 6 月 25 日,申報時限 為 7 月 12 日,但本年度得延後至 7 月 19 日。 (二)固定基準日前 6 個月內曾完成申報之 ETF,該固定基準日免予申 報。 (三)函請集保公司提供受益人名冊應敘明名冊日期、法源依據、各檔 ETF 證券代號及簡稱等,名冊日期應標示為當年度 6 月倒數第 3 個營業日(本年度為 6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