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私募股票之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採行票面金額之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但書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以低於票面金額私募股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四五四一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72 期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8 月 29 日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454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