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私募股票
全文內容: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但書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 三條之六規定以低於票面金額私募股票。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28 期 4772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203832201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