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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相關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31 日
1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2
二  公開發行公司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
    ,亦須考量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有控制
    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外,亦為實質關係人,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規定辦理。
 (一) 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 與發行公司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
      經理人。
 (三)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 公開發行公司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
      構。
3
三  有下列情事者,應於財務報表各相關科目之附註中揭露有關資訊:
 (一) 對他人資金融通者,應依附表一揭露相關資訊。
 (二) 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附表二揭露相關資訊。
 (三)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者,應依附表三揭露相關資訊。
 (四) 本期累積買進、賣出或期末持有單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
      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二十以上者,應依附表四揭露相關資訊。
 (五) 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依附表五揭露相關資訊。
 (六) 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依附表六揭露相關資訊。
 (七) 與關係人進、銷貨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應依附表七揭露相關資訊。
 (八)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應依附表八揭露相關資訊。
 (九)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應依照本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85)
      台財證 (六) 第○○二六三號函「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財務報告應行揭露事項注意要點」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
      號「金融商品之揭露」等規定辦理。

附表一
┌───┬─┬─┬─┬─┬─┬─┬─┬─┬───┬─┬─┐
│對他人│往│融│對│本│期│利│資│提│擔保品│業│資│
│資金融│來│通│個│期│末│率│金│列├─┬─┤務│金│
│通者  │科│對│別│最│餘│區│融│備│名│價│往│融│
├─┬─┤目│象│對│高│額│間│通│抵│稱│值│來│通│
│編│名│ (│  │象│餘│  │  │原│呆│  │  │金│最│
│號│稱│註│  │資│額│  │  │因│帳│  │  │額│高│
│ (│  │二│  │金│  │  │  │ (│金│  │  │  │限│
│註│  │) │  │融│  │  │  │註│額│  │  │  │額│
│一│  │  │  │通│  │  │  │三│  │  │  │  │ (│
│) │  │  │  │限│  │  │  │) │  │  │  │  │註│
│  │  │  │  │額│  │  │  │  │  │  │  │  │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融通資訊應分列兩表並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
      填寫方法如下:
      1 本公司填 0。
      2 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 1  開始依序編號。
註二:本附表所稱資金融通者包括應收關係企業款、應收關係人款項、股
      東往來、預付款、暫付款及其他類似性質之科目等。
註三:應明確說明融通對象資金用途,例如償還借款、購置設備、營業週
      轉…等。
註四:應註明最高限額之計算方法及最高限額之金額。

附表二
┌───┬───┬─┬─┬─┬─┬──┬─┐
│為他人│背書保│對│本│期│以│累計│背│
│背書保│證對象│單│期│末│財│背書│書│
│證者  │      │一│最│背│產│保證│保│
├─┬─┼─┬─┤企│高│書│擔│金額│證│
│編│名│公│與│業│背│保│保│佔最│最│
│號│稱│司│本│背│書│證│之│近期│高│
│ (│  │名│公│書│保│餘│背│財務│限│
│註│  │稱│司│保│證│額│書│報表│額│
│一│  │  │之│證│餘│  │保│淨值│ (│
│) │  │  │關│之│額│  │證│之比│註│
│  │  │  │係│限│  │  │金│率  │三│
│  │  │  │ (│額│  │  │額│    │) │
│  │  │  │註│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資訊應分列兩表並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
      填寫方法如下:
      1 本公司填 0。
      2 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 1  開始依序編號。
註二:背書保證對象與本公司之關係有下列六種,標示種類即可:
      1 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2 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五十之子公司。
      3 母公司與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
        資公司。
      4 對公司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母公司。
      5 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公司。
      6 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其背書保證之公司
        。
註三:應註明最高限額之計算方法及最高限額之金額。財務報表如有認列
      或有損失,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已認列之金額。

附表三
┌───┬───┬──────┬─┬──────────┐
│有價證│有價證│有價證券發行│帳│期                末│
│券種類│券名稱│人與本公司之│列├─┬──┬─┬───┤
│ (註一│      │關係 (註二) │科│股│帳面│比│市價 (│
│)     │      │            │目│數│金額│率│註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請依股票、債券、受益憑證…等分別填列。
註二:有價證券之發行人非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稱之關係人者免
      填。
註三:市價金額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 (二) 目之規定計算。

附表四
┌───┬─────┬─────┬─────┬─────┬──┐
│有價證│期      初│買      入│賣      出│期      末│處分│
│      ├──┬──┼──┬──┼──┬──┼──┬──┤    │
│券名稱│股數│金額│股數│金額│股數│金額│股數│金額│損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累積買、賣股票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依
    上表揭露相關資訊外,亦須於附表五或附表六揭露有關資訊。

附表五
┌─┬──┬─┬─┬─┬─┬─────────┬──┬──┬─┐
│財│交易│交│價│交│與│交易對象為關係人者│價格│取得│其│
│產│日或│易│款│易│公│,其前次移轉資料  │決定│目的│他│
│名│事實│金│支│對│司├─┬──┬──┬─┤之參│及使│約│
│稱│發生│額│付│象│之│所│與公│移轉│金│考依│用之│定│
│  │日  │  │情│  │關│有│司之│日期│額│據  │情形│事│
│  │    │  │形│  │係│人│關係│    │  │    │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取得長期股權投資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
    依上表揭露相關資訊外,亦須於附表四揭露有關資訊。另取得資產,
    依規定需鑑價者,應於「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欄中註明鑑價結果。

附表六
┌─┬──┬─┬─┬─┬─┬─┬─┬─┬─┬──┬─┐
│財│交易│原│帳│交│價│處│交│與│處│價格│其│
│產│日或│取│面│易│款│分│易│公│分│決定│他│
│名│事實│得│價│金│收│損│對│司│目│之參│約│
│稱│發生│日│值│額│取│益│象│之│的│考依│定│
│  │日  │期│  │  │情│  │  │關│  │據  │事│
│  │    │  │  │  │形│  │  │係│  │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處分長期股權投資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
    依上表揭露相關資訊外,亦須於附表四揭露有關資訊。另處分資產依
    規定需鑑價,應於「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欄中註明鑑價結果。

附表七
┌─┬─┬──────────┬─────┬──────┬──┐
│交│與│交                易│交易條件與│應收 (付) 票│備註│
│易│交│情                形│一般交易不│據、帳款    │ (註│
│人│易├──┬─┬───┬─┤同之情形及├─┬────┤二) │
│名│人│進 (│金│佔總進│授│原因 (註一│餘│佔總應收│    │
│稱│之│銷) │額│ (銷) │信│)         │額│ (付) 票│    │
│  │關│貨  │  │貨之比│期│          │  │據之比率│    │
│  │係│    │  │率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關係人交易條件如與一般交易條件不同,應於單價及授信期間欄位
      敘明差異情形及原因。
註二:若有預收 (付) 款項情形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原因、契約約定條
      款、金額及與一般交易型態之差異情形。

附表八
┌──┬──┬───┬─┬─────────┬────┬───┐
│交易│與交│應收關│週│逾期應收關係人款項│應收關係│提列備│
│人名│易人│係人款│轉├────┬────┤人款項期│抵呆帳│
│稱  │之關│項餘額│率│金    額│處理方式│後收回金│金額  │
│    │係  │ (註)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請依應收關係人帳款、票據、其他應收款…等分別填列。
4
四  對於轉投資事業,應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被投資公司下列資訊:
 (一) 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時,應依附表九揭露被投資公司之相
      關資訊。
 (二) 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
      1 應依前述附表九揭露被投資公司之相關資訊。
      2 各被投資公司如有說明三所列各款情事者,應依各附表格式揭露
        各被投資公之相關資訊。
 (三) 相關股權投資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之
      比例,評估對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力,前述所稱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
      決權股份,應將本身持有之股份,連同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他公司所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股份一併計算。前述所稱他公司
      ,包括他公司本身及其再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另一他公
      司,餘類推。
附表九
┌──┬─┬───┬──────────┬───┬───┬─┐
│被投│地│主要營│本  公  司  持  有  │被投資│本公司│備│
│資公│址│業項目├──┬──┬────┤公司本│認列之│註│
│司名│  │      │股數│比率│帳面金額│期損益│投資損│  │
│稱  │  │      │    │    │        │      │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如延後一年度認列投資損益或第一、三季財務報表未認列投資損益者
    ,應於備註欄說明。
5
五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其附註除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三十六段規定辦理外,亦應依說明三、四
    之規定分別揭露母公司及各子公司之相關資訊。另對於依上揭第七號
    公報第十六段及二十六段規定,對聯屬公司間相對科目及聯屬公司間
    交易所產生之損益予以沖銷者,應於合併報表附註中揭露該沖銷事項
    之明細資料。
6
六  基於重大性原則,對母公司不具重大影響之被投資公司 (如總資產及
    營業收入未達母公司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者) ,公開發行公司於財務
    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得不揭露該被投資公司有關說明三所列各
    款情事之資訊。
7
七  本會八十年十二月七日 (80) 台財證 (六) 第○三三六三號函說明三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另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83) 台財證 (六) 第
    ○二四○六號函發布之財務報告目錄標準格式項目八第 (十二) 項次
    之內容,以「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取代原「依 (80) 台財證 (六)
    第○三三六三號函應揭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