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
|
2
|
二 公開發行公司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
,亦須考量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有控制
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外,亦為實質關係人,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規定辦理。
(一) 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 與發行公司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
經理人。
(三)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 公開發行公司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
構。
|
|
3
|
三 有下列情事者,應於財務報表各相關科目之附註中揭露有關資訊:
(一) 對他人資金融通者,應依附表一揭露相關資訊。
(二) 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附表二揭露相關資訊。
(三)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者,應依附表三揭露相關資訊。
(四) 本期累積買進、賣出或期末持有單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
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二十以上者,應依附表四揭露相關資訊。
(五) 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依附表五揭露相關資訊。
(六) 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依附表六揭露相關資訊。
(七) 與關係人進、銷貨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應依附表七揭露相關資訊。
(八)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應依附表八揭露相關資訊。
(九)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應依照本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85)
台財證 (六) 第○○二六三號函「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財務報告應行揭露事項注意要點」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
號「金融商品之揭露」等規定辦理。
附表一
┌───┬─┬─┬─┬─┬─┬─┬─┬─┬───┬─┬─┐
│對他人│往│融│對│本│期│利│資│提│擔保品│業│資│
│資金融│來│通│個│期│末│率│金│列├─┬─┤務│金│
│通者 │科│對│別│最│餘│區│融│備│名│價│往│融│
├─┬─┤目│象│對│高│額│間│通│抵│稱│值│來│通│
│編│名│ (│ │象│餘│ │ │原│呆│ │ │金│最│
│號│稱│註│ │資│額│ │ │因│帳│ │ │額│高│
│ (│ │二│ │金│ │ │ │ (│金│ │ │ │限│
│註│ │) │ │融│ │ │ │註│額│ │ │ │額│
│一│ │ │ │通│ │ │ │三│ │ │ │ │ (│
│) │ │ │ │限│ │ │ │) │ │ │ │ │註│
│ │ │ │ │額│ │ │ │ │ │ │ │ │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融通資訊應分列兩表並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
填寫方法如下:
1 本公司填 0。
2 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 1 開始依序編號。
註二:本附表所稱資金融通者包括應收關係企業款、應收關係人款項、股
東往來、預付款、暫付款及其他類似性質之科目等。
註三:應明確說明融通對象資金用途,例如償還借款、購置設備、營業週
轉…等。
註四:應註明最高限額之計算方法及最高限額之金額。
附表二
┌───┬───┬─┬─┬─┬─┬──┬─┐
│為他人│背書保│對│本│期│以│累計│背│
│背書保│證對象│單│期│末│財│背書│書│
│證者 │ │一│最│背│產│保證│保│
├─┬─┼─┬─┤企│高│書│擔│金額│證│
│編│名│公│與│業│背│保│保│佔最│最│
│號│稱│司│本│背│書│證│之│近期│高│
│ (│ │名│公│書│保│餘│背│財務│限│
│註│ │稱│司│保│證│額│書│報表│額│
│一│ │ │之│證│餘│ │保│淨值│ (│
│) │ │ │關│之│額│ │證│之比│註│
│ │ │ │係│限│ │ │金│率 │三│
│ │ │ │ (│額│ │ │額│ │) │
│ │ │ │註│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資訊應分列兩表並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
填寫方法如下:
1 本公司填 0。
2 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 1 開始依序編號。
註二:背書保證對象與本公司之關係有下列六種,標示種類即可:
1 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2 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五十之子公司。
3 母公司與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
資公司。
4 對公司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母公司。
5 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公司。
6 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其背書保證之公司
。
註三:應註明最高限額之計算方法及最高限額之金額。財務報表如有認列
或有損失,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已認列之金額。
附表三
┌───┬───┬──────┬─┬──────────┐
│有價證│有價證│有價證券發行│帳│期 末│
│券種類│券名稱│人與本公司之│列├─┬──┬─┬───┤
│ (註一│ │關係 (註二) │科│股│帳面│比│市價 (│
│) │ │ │目│數│金額│率│註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請依股票、債券、受益憑證…等分別填列。
註二:有價證券之發行人非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稱之關係人者免
填。
註三:市價金額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 (二) 目之規定計算。
附表四
┌───┬─────┬─────┬─────┬─────┬──┐
│有價證│期 初│買 入│賣 出│期 末│處分│
│ ├──┬──┼──┬──┼──┬──┼──┬──┤ │
│券名稱│股數│金額│股數│金額│股數│金額│股數│金額│損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累積買、賣股票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依
上表揭露相關資訊外,亦須於附表五或附表六揭露有關資訊。
附表五
┌─┬──┬─┬─┬─┬─┬─────────┬──┬──┬─┐
│財│交易│交│價│交│與│交易對象為關係人者│價格│取得│其│
│產│日或│易│款│易│公│,其前次移轉資料 │決定│目的│他│
│名│事實│金│支│對│司├─┬──┬──┬─┤之參│及使│約│
│稱│發生│額│付│象│之│所│與公│移轉│金│考依│用之│定│
│ │日 │ │情│ │關│有│司之│日期│額│據 │情形│事│
│ │ │ │形│ │係│人│關係│ │ │ │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取得長期股權投資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
依上表揭露相關資訊外,亦須於附表四揭露有關資訊。另取得資產,
依規定需鑑價者,應於「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欄中註明鑑價結果。
附表六
┌─┬──┬─┬─┬─┬─┬─┬─┬─┬─┬──┬─┐
│財│交易│原│帳│交│價│處│交│與│處│價格│其│
│產│日或│取│面│易│款│分│易│公│分│決定│他│
│名│事實│得│價│金│收│損│對│司│目│之參│約│
│稱│發生│日│值│額│取│益│象│之│的│考依│定│
│ │日 │期│ │ │情│ │ │關│ │據 │事│
│ │ │ │ │ │形│ │ │係│ │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處分長期股權投資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
依上表揭露相關資訊外,亦須於附表四揭露有關資訊。另處分資產依
規定需鑑價,應於「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欄中註明鑑價結果。
附表七
┌─┬─┬──────────┬─────┬──────┬──┐
│交│與│交 易│交易條件與│應收 (付) 票│備註│
│易│交│情 形│一般交易不│據、帳款 │ (註│
│人│易├──┬─┬───┬─┤同之情形及├─┬────┤二) │
│名│人│進 (│金│佔總進│授│原因 (註一│餘│佔總應收│ │
│稱│之│銷) │額│ (銷) │信│) │額│ (付) 票│ │
│ │關│貨 │ │貨之比│期│ │ │據之比率│ │
│ │係│ │ │率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關係人交易條件如與一般交易條件不同,應於單價及授信期間欄位
敘明差異情形及原因。
註二:若有預收 (付) 款項情形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原因、契約約定條
款、金額及與一般交易型態之差異情形。
附表八
┌──┬──┬───┬─┬─────────┬────┬───┐
│交易│與交│應收關│週│逾期應收關係人款項│應收關係│提列備│
│人名│易人│係人款│轉├────┬────┤人款項期│抵呆帳│
│稱 │之關│項餘額│率│金 額│處理方式│後收回金│金額 │
│ │係 │ (註)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請依應收關係人帳款、票據、其他應收款…等分別填列。
|
|
4
|
四 對於轉投資事業,應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被投資公司下列資訊:
(一) 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時,應依附表九揭露被投資公司之相
關資訊。
(二) 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
1 應依前述附表九揭露被投資公司之相關資訊。
2 各被投資公司如有說明三所列各款情事者,應依各附表格式揭露
各被投資公之相關資訊。
(三) 相關股權投資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之
比例,評估對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力,前述所稱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
決權股份,應將本身持有之股份,連同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他公司所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股份一併計算。前述所稱他公司
,包括他公司本身及其再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另一他公
司,餘類推。
附表九
┌──┬─┬───┬──────────┬───┬───┬─┐
│被投│地│主要營│本 公 司 持 有 │被投資│本公司│備│
│資公│址│業項目├──┬──┬────┤公司本│認列之│註│
│司名│ │ │股數│比率│帳面金額│期損益│投資損│ │
│稱 │ │ │ │ │ │ │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如延後一年度認列投資損益或第一、三季財務報表未認列投資損益者
,應於備註欄說明。
|
|
5
|
五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其附註除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三十六段規定辦理外,亦應依說明三、四
之規定分別揭露母公司及各子公司之相關資訊。另對於依上揭第七號
公報第十六段及二十六段規定,對聯屬公司間相對科目及聯屬公司間
交易所產生之損益予以沖銷者,應於合併報表附註中揭露該沖銷事項
之明細資料。
|
|
6
|
六 基於重大性原則,對母公司不具重大影響之被投資公司 (如總資產及
營業收入未達母公司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者) ,公開發行公司於財務
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得不揭露該被投資公司有關說明三所列各
款情事之資訊。
|
|
7
|
七 本會八十年十二月七日 (80) 台財證 (六) 第○三三六三號函說明三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另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83) 台財證 (六) 第
○二四○六號函發布之財務報告目錄標準格式項目八第 (十二) 項次
之內容,以「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取代原「依 (80) 台財證 (六)
第○三三六三號函應揭露事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