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第 5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5 條
第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訂情事者。
二、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章之規定應同時申報之重大訊
    息情事者。
三、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三規定關於其本身之情況者。
四、外國發行人章程變更或資本增減者。
五、外國發行人特別股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司
    債依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者。
六、外國發行人之主要營業項目、保管機構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存託機構
    變更者。
七、外國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之質押、出租、出售或報廢者。
八、外國發行人遭受重大災害致部分或全部產品之減產或停產者。
九、外國發行人、保管機構、存託憑證或第二上市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
    代理機構之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暨依法進行公司
    重整、破產或清算程序者。
十、外國發行人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旗
    下各層附屬子公司有本條第六款至第九款所訂情事,而對其財務或業
    務有重大影響者。
十一、外國發行人之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所屬國法律規定與第二上市公
      司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者。
十二、外國發行人股東會之決議為所屬國法院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者。
十三、外國發行人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之營運有
      重大影響者。
十四、外國發行人之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讓或受
      讓、解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因故無法召開股東會或經任一方否決者;或董
      事會決議合併後於案件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或董事會決議
      分割或股利分派等,致其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持有人無償取得他
      公司股份者。
十五、上市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之掛失、除權判決或經法
      院為扣押及假扣押或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有足以影響該
      上市買賣有價證券之行情者。
十六、外國發行人或其發行之有價證券經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級有所變動者
      。
十七、外國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之私募或私募計畫之變更者。
十八、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該上市外
      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外國普通債券、外國轉換公司債或外國附
      認股權公司債行情者。
十九、外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獨立董事、財務會
      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簽證會計師、複核會計師或訴訟及非訟代
      理人之變動。
二十、外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如有主動終止或無法執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
      簽證工作之情事者。
二十一、外國發行人與存託機構簽訂之存託契約遇有修正對股東權益有重
        大影響之情事者。
二十二、外國發行人決議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
        及買回臺灣存託憑證累積達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數百分之二或
        在外流通單位數不足一千二百萬單位。
二十三、外國發行人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
        其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資訊,或以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公
        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
二十四、外國發行人有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外國普通債
        券、外國轉換公司債或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者。
二十五、外國發行人未依原上市地規定期限申報財務報告者;公告申報之
        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
        核或核閱報告、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以外之
        核閱報告者,但依原上市地法令規定,或期中財務報告因非重要
        子公司或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係採未經會計師查核
        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
        告或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外國發行人決定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召開日期、召開方式、
        召集事由及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
        記載之日期。
二十七、外國發行人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或股利分派經董事
        會或股東會決議有所變動,或決定股利配發基準日,或除息公告
        後變更現金股利發放日或逾現金股利發放日仍未發放者。
二十八、外國發行人主動發布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
第二上市公司向其原上市交易所或監理機關提交之文件及資料,應同時提
交本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
公司辦理申報重大訊息。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一項第二十四款之情形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前月
月底尚未償還之金額、數量、與債權人協商情形、本月份之現金預算表及
前月份之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至償還完畢為止。
相關資訊
第 6 條
上市公司應依下列各款所定申報期限,將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除該條項第四十款應於本公司公告
    暫停或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後一小時內輸入外,餘各款規定情事應於
    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但於其前發布
    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二、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報導內容有足以影
    響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輸入重大
    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發現後二小時。
三、上市公司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除發生該條第一項第
    七款情事,應於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會後二小時內,將事件內容輸入
    外,其餘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將事件內容
    輸入,且至遲應於記者會後二小時內輸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
、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
易金額之日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
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第一項各款之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或說明應以中文
及英文方式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另國外法令對上市
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得配合
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發布。
上市公司遇有依註冊地國、上巿地國法令或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
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以中文及英文方式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註冊地國、上巿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
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時將
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應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期限辦理申
報,但屬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至遲應於當日依其所屬國或
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得申報重大訊息之時段內儘速辦理。
前項情形如屬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法令規定之期限,
同時將訊息之內容或說明等,以中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
系統。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