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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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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暨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五項
、第六項、第十項及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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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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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
券交易:
一、上市滿六個月。
二、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以審核日當時最近
期財務報告為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經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者。
三、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二)股權過度集中。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櫃滿六個月。
二、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以審核日當時最近
期財務報告為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經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者。
三、無前項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本辦法所稱之淨值,除另有規定外,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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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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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所
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一、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
值達前條所定採樣證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平均值加兩個標
準差以上,且超過同市場同產業類別證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
)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
價之比率達前條所定各採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
均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市場同產業類別證券
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
百五十。
三、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折
價百分比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達下列各情事之一者:
(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
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收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
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二)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折價百分比
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收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
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四、其他得視為價格波動過度劇烈者。
上市(櫃)有價證券於計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標準期間內或比較前項第
三款之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標準時,其價格變動屬非交易之
原因者(如除權、除息等),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比較規定,若同市場無同產業類別證券時,得
比較不同市場(上市或上櫃)之同產業類別證券;若不同市場亦無同產業
類別證券,或上市(櫃)有價證券未歸屬任何產業類別者,則不適用比較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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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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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
定成交量過度異常:
一、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達第十三條所定採樣證券
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二、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低於第十三條所定採樣證
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三千張或
三千個單位數。
三、其他得視為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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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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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有價證券,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
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
者,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符合下列情形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
中心即公告其上市(櫃)當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本條相關作業程序適用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一、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巿)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櫃)者
。
二、任一具有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
融控股公司上市或上櫃者。
三、具有得為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
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或上櫃者。
四、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經發行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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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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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核定並公告
終止上市(櫃)時,證券商應通知委託人於該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櫃)前
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上櫃(巿)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櫃)者。
二、上市(櫃)有價證券因公司合併終止上市(櫃),而存續公司以得為
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作為支付消滅公司股東全部或一部之對價者
。
三、上市(櫃)有價證券因股份轉換終止上市(櫃),而轉換後之有價證
券仍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
委託人未於第一項限期內償還或還券了結,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證券商
於次一營業日起處分該筆融資融券擔保品後,如有溢額應予發還;如不足
抵償債務者,或為處分融資擔保品連續六個營業日開市前以當市開盤競價
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減百分之十委託賣出(開市前及收市前一段時間以
外之盤中交易時段,得改採市價委託)而未能全數成交者,或融資擔保品
停止買賣而無法處分者,或融券擔保品依第八十一條第五項辦理標購處分
後不足抵償債務者,即以其信用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抵充,經抵充仍有不足
者,證券商應通知委託人於次一營業日補足差額。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後或得為
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巿)有價證券轉上市(櫃)後,委託人原融資、融
券餘額應於融資融券期限內,辦理清償。委託人於該有價證券未取得上市
(櫃)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資格前,融資買進者,以現金償還,融券賣出者
,以現券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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