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第 4 條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
實信用原則、保護投資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證券交易市場,遵守下列原
則:
一、所製作之廣告,應審慎考量廣告對於投資大眾之影響,以免誤導投資
    大眾之判斷。
二、對於上市個別企業營運情況介紹之廣告,應避免過度或任意做主觀上
    之推斷。
三、為保障客戶知的權利,製作「投資指引」或「投資分析」,必須事先
    對產業及個別公司作深入之分析與評估,並列明其資料來源、日期、
    計算期間及其風險。
四、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
    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另於書面文件應以相同大小之字體及顏色
    為之。平面廣告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分最小
    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
    時,均可顯而易見。
    有聲廣告除廣播以聲音揭示外,須以易識別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五
    秒鐘,所傳達之訊息應清晰、不含糊。
    權證行銷廣告應聲明「權證為高槓桿投資商品,有機會在短期間獲得
    極高報酬或蒙受權利金的損失,購買前請先了解相關風險及詳閱公開
    說明書」。
五、辦理財富管理及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資料,應以中文
    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六、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
    號。但參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集團內或與其他機
    構進行共同業務推廣行為之廣告,不在此限。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
    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照字號為○○
    年○○○字第○○○號」。
七、應符合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
八、廣告行為應注意維持合理競爭秩序,規劃營業廣告之促銷贈品或贈獎
    時,應考量所提供之贈品(獎)或其他回饋之價值及方式與投資間之
    對等與合理性,不得以不相當之利益勸誘。
九、辦理資金融通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應避免鼓勵或引導投資大眾過
    度擴張信用,致其承擔過高風險。
相關資訊
第 4-1 條
本公會會員與常態性於網路分享資訊者(以下稱網紅)合作從事廣告、業
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建立事前、事中及事後檢核管理機制,並列入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填製廣告刊登明細表及自我檢查表,其資料及審
核紀錄應自行保存二年。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如為第八條第一項廣告,
應向本公會申報相關文宣。
前項所稱網紅係指常態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
媒體)發表資訊內容供大眾閱覽,並以此營利者。
第一項所稱事前檢核管理機制如下:
一、網紅應提供未從事詐欺、脅迫及其他不當行為之相關文件(如:良民
    證等)或出具聲明書。另應提供合作前三個月內從事廣告所發表之資
    訊內容,經本公會會員審閱其內容並無保證獲利、過度宣傳、散布偏
    頗及不實言論等不當行為。
二、雙方合作應簽訂契約,該契約明訂就合作事項雙方應遵守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條款:
(一)網紅應遵循證券交易法與相關法令、本辦法與本公會自律相關規範
      等規定。
(二)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不得違反應取得金管會許可及備查業務之相
      關法規規定。
(三)會員僅得支付網紅雙方合作之費用及進行置入性廣告之費用,除雙
      方合作因專案進行衍生費用之外(如:車馬費、授權費、賠償金等
      ),網紅不得要求會員支付其他報酬及其他名目之費用。網紅可指
      定會員與第三方簽訂契約及支付第三方費用,惟網紅不得因指定會
      員與第三方簽訂契約及支付第三方費用而主張不受契約拘束。
(四)會員與網紅雙方合作所發表之資訊內容,若有違法及不適當之虞時
      ,會員有權要求網紅刪除該資訊。
(五)會員依第八條規定填製廣告資料,及依第九條規定接受查證時,網
      紅應提供相關資料並配合辦理。
(六)雙方合作方式、權利義務及合作期間。
(七)違反契約之處理方式。
(八)雙方終止契約之處理方式。
(九)雙方爭議之處理方式。
三、本公會會員委任廣告代理業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應確認廣告代理業
    是否有與網紅合作;若有者,應依本條規定辦理,網紅與其合作之事
    業,均不得主張不受契約拘束。
第一項所稱事中檢核管理機制為本公會會員於合作期間應定期(如:每月
、每季…等)檢視與網紅合作之事項,確保有效管控網紅遵循本辦法;並
填具「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
」(附件三)且保存二年,但涉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規定
辦理。
第一項所稱事後檢核管理機制為本公會會員與網紅合作結束後,應記錄及
評估與網紅合作之情形,以作為日後是否與該網紅合作之參考。
本公會定期抽檢本公會會員與網紅合作之資料,受檢公司應提供其所填具
「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等
相關資料,以利本公會檢視。
本公會會員發現有未合作之網紅針對所發行或代理之金融商品、服務內容
散布偏頗、不實言論者,應於獲悉之日起三日內於公司官網及訊息來源說
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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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事項
:
一、違背或牴觸證券法規或損害證券業信譽之廣告。
二、冒用或使用類似大眾所熟悉之他人名號以混淆投資人。
三、為競爭之目的,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
四、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明顯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投
    資大眾之虞。
五、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
六、對個別證券提供上漲或下跌的預示或保證投資利益。
七、對有價證券之募集,提供未來投資成果之預告。
八、廣告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九、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十、以獲利或投資績效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十一、藉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或同意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
      、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與其他不當連結之宣傳。
十二、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或備
      查之金融商品,預為宣傳或促銷。
十三、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本公會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
      案件,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宣
      傳。
十四、收費廣告中涉及使用「最低」、「唯一」、「最佳」、「終身」或
      與其字義相同之最高級用語。
十五、廣告贈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抽獎方式、日期等與實際不
      符。或未明示贈品活動之期間、人數、數量、參加辦法等限制條件
      。
十六、重要交易資訊所刊登之版面排列、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致
      有引人錯誤者。
十七、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所散發、張貼之宣傳品中,有關受邀發言對象皆須註明其服務單位
      或經歷;並督促受邀發言對象就其所發表之言論及看法內容,不得
      違反證券相關法令及本公會規範。
十八、本公會會員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具有證券交易分析、推介
      建議或全權委託等功能之非屬公司軟體;如有提供前揭以外軟體之
      必要性,公司應自行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相關管控措施,以確保所
      提供軟體之合法性並避免與交易人產生糾紛(包括但不限於必要性
      之評估、軟體之適法性審查、權利義務之告知、簽核之層級及糾紛
      之處理…等)。
十九、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之事項。
第 8 條
本公會會員製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廣告、
贈獎廣告、贈品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將其廣告樣式、主題標
示、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會提
出申報(格式如附件一)。自本公會收到申報案件次一營業日起,屆滿五
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事前申報案件如因疑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事前申報案件所檢附之文件不全
者,本公會得停止申報生效。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七個營業日內補件,
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退回申報案件。
事前申報案件其申請使用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
本公會會員從事非第一項之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填製廣告刊登明細表及自
我檢查表,其資料及審核紀錄應自行保存二年(格式如附件二)。其使用
期限準用前項規定。
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及其內容
、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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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公會會員同意其從業人員於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包括但不限於個
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使用之廣告,僅限轉貼會員總公
司向本公會申請獲同意生效或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且尚處有效期限之
廣告案件,從業人員不得變動其內容;亦不得添載其他與證券業務有關之
廣告宣傳文字。
從業人員使用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進行與營業活動相
關之行為,本公會會員應負監督管理之責。從業人員所刊登之廣告失效前
或離職前,曾以該會員名義於其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
刊登業務廣告資料(含廣告文宣及影音等資料),會員應要求所屬從業人
員移除前述業務廣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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