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
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三條之規定,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下列
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對不特定人為傳遞、散布
、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一、以實體或電子方式發行之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
    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
    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
    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五、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包括但不限於 Line、FB、PTT、BLOG、
    YOUTUBE、Twitter、Instagram、Plurk)、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
    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接受訪問或其他公
    開活動。
七、行銷股票禮品卡或以股票禮品卡做為贈品贈獎活動。
八、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第 4 條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
實信用原則、保護投資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證券交易市場,遵守下列原
則:
一、所製作之廣告,應審慎考量廣告對於投資大眾之影響,以免誤導投資
    大眾之判斷。
二、對於上市個別企業營運情況介紹之廣告,應避免過度或任意做主觀上
    之推斷。
三、為保障客戶知的權利,製作「投資指引」或「投資分析」,必須事先
    對產業及個別公司作深入之分析與評估,並列明其資料來源、日期、
    計算期間及其風險。
四、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
    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另於書面文件應以相同大小之字體及顏色
    為之。平面廣告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分最小
    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
    時,均可顯而易見。
    有聲廣告除廣播以聲音揭示外,須以易識別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五
    秒鐘,所傳達之訊息應清晰、不含糊。
    權證行銷廣告應聲明「權證為高槓桿投資商品,有機會在短期間獲得
    極高報酬或蒙受權利金的損失,購買前請先了解相關風險及詳閱公開
    說明書」。
五、辦理財富管理及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資料,應以中文
    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六、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
    號。但參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集團內或與其他機
    構進行共同業務推廣行為之廣告,不在此限。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
    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照字號為○○
    年○○○字第○○○號」。
七、應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
八、廣告行為應注意維持合理競爭秩序,規劃營業廣告之促銷贈品或贈獎
    時,應考量所提供之贈品(獎)或其他回饋之價值及方式與投資間之
    對等與合理性,不得以不相當之利益勸誘。
九、辦理資金融通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應避免鼓勵或引導投資大眾過
    度擴張信用,致其承擔過高風險。
十、行銷股票禮品卡或以股票禮品卡做為贈品贈獎所製作之廣告文宣,應
    符合「證券商發行股票禮品卡自律規範」,並確實揭露股票禮品卡之
    性質、使用方式及相關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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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公會會員製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廣告、
贈獎廣告、贈品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將其廣告樣式(包括但
不限於樣圖及實體視覺配置)、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於對外為
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格式如附件一)。自本公會收到申報
案件次一營業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事前申報案件如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公會得退回本申
報案件。如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十個營業日內補
件,逾期未補件視為退回本申報案件、補件仍不全者,退回本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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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公會依前條規定,對本公會會員進行查證後,認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者,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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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公會會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通知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違規情節
重大者,依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議處,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違反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將移請相關權責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