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Regulations to Encourage the Reporting of Cases of Illegal Use of Proxies for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資訊
第 6 條
本辦法獎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檢舉而應給與獎金者,由主管機關依所檢舉事證
    及資料對查獲違法案件之貢獻程度,審核獎金額度。
二、同一案件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或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另
    有獎勵者,應予合併計算,其超過本辦法所定最高標準部分,不予核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