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英
Regulations to Encourage the Reporting of Cases of Illegal Use of Proxies for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189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 月一日起變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至本辦法第 6 條第 2 款所稱「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亦已調 整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