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主辦證券承銷商受託協助委任公司遵循我國法令暨本公司上市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Lead Securities Underwriters Mandated to Assist Principals in Complying with ROC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Related to TWSE List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第 6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實
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第一上市
第 6 條
主辦證券承銷商及接任之證券承銷商應每季以網際網路方式將前項協助法
令遵循之紀錄表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本公司每年度抽
核比率為百分之五。但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首年度抽核
比率為百分之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優先抽核對象:
(一)主管機關或司法檢調機關指示查核或舉證者。
(二)經具名檢舉且舉證具體者。
(三)媒體報導其委任公司之財務業務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四)證券承銷商未依規定按季申報協助法令遵循紀錄表情節嚴重者。
(五)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因違反我國
      證券相關法令或本公司上市相關規章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依法令
      規定處罰行政罰緩或本公司依規定處罰違約金以上處分或處置者。
(六)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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