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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Equity Crowdfu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第 26 條
投資人有認購意願者,應於證券商募資平台確認「風險預告書」(附件四
)與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後始得進行認購作業,經檢核未逾其
投資限額,即完成投資人之認購作業。但天使投資人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所稱投資限額,係指投資人透過單一證券商募資平台進行認購之
投資金額,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內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十五萬元。但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天使投資人。
二、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且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
    識或交易經驗之自然人。
三、募資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對該公司之認購投
    資金額。
第二項規定所稱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應以公司
辦理股權募資前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基準日為認定時點。
符合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天使投資人,除同項第一款規定之專業機構投
資人及第二款規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得無須申請逕由證券商予以建檔外,
其餘各款之天使投資人及符合本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自然人,應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向證券商提出申請,以利其審核合格後據以建檔執行投資限額之控
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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