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 

Guidelines for Online Filing of Public Information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5 條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公開資訊之項目及時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
表(如附件一)及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應申報之定期及不定期公開資訊,悉分別依證交所
    或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市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或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
    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應申報之重大訊息事項,悉分別依證交所
    或櫃買中心對上市或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
    定辦理。
二  興櫃股票公司應申報之定期、不定期公開資訊及重大訊息事項,悉依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前二款以外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之定期、不定期公開資訊及應申報之重
大訊息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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